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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6-1-16 09:48 編輯

會不會牽涉到違法問題,首先不問物權、環境的範疇好了,這題目相信是盡量限縮於刑事問題。

  跨越時空來說好了,這在我國曾經從有罪變為無罪的轉變,最著名的就是刑法100條所謂的「破壞國體、竊據國土、變更國憲、顛覆政府」,這牽涉到《刑法》、《懲治叛亂條例》與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》,構成了中華民國戒嚴加上動員戡亂時期,也就是1949年5月20日至1992年5月22日為止,總共長達43年的白色恐怖。在意圖為之而著手實行的犯罪構成要件下,尤其在戒嚴未解除的軍事審判時期,更不用說五星旗,也許光持有本書籍,不久人就被宣告槍決,而不只是被失蹤而已。在《懲治叛亂條例》與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》廢除,以及刑法100條修訂後,白色恐怖時期即結束。這邊我就草草帶過了。

  現在高舉、持有或找塊地插五星旗,已經不會被視為犯罪行為;由其他法律也沒有可以持有、高舉五星旗為由而入罪的規定或解釋。必須因為人有強暴、脅迫或恐嚇等行為,或集會時未履行《集會遊行法》或他法的公法上義務,才可能被認為有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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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復 3# 逍遙的安少


    還以為怎這麼囂張,要先買才能看題目XD

我要請求精神慰撫金500通用貨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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